申请人:伽玛卫生消毒用品(佛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企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18824号“为健康加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母商标伽玛的防御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31279号“为健康加分KANGZH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