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55857号“RY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YN 36255857

阅读:122912 2021-04-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脑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5857号“RY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关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83469号“RYN”商标、第9413371号“RYN”商标、国际注册第1083788号“RYN R”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脑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5857号“RY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关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83469号“RYN”商标、第9413371号“RYN”商标、国际注册第1083788号“RYN 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一、三的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关联公司,其注册人已经递交国际转让申请。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上述相关程序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的注册人名义及地址与本案申请人一致。引证商标二在“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在“长袜;围巾;短袜”商品上的注册仍为有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1日

本文《关于第36255857号“RY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YN 3625585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9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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