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游乐美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45009号“RoyalLa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23169号“RoyalLalex”商标、第26629851号“Royallalex”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69285号“ROYALT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尚未生效,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三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RoyalLalex”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