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23547号“莱特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533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993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155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因未续展已无效。申请人自愿放弃0901、0907、0908群组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期于2020年4月6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二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其在0901、0907、0908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电源控制器;照明控制装置;电压监控模块”商品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源控制器;照明控制装置;电压监控模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