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469215号“JingD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ingDong 47469215

阅读:54383 2021-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69215号“JingD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7472748号“晶动”商标、第18228004号“菁栋”商标、第7553701号“JING…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69215号“JingD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7472748号“晶动”商标、第18228004号“菁栋”商标、第7553701号“JINGTONG”商标、第13251154号“JINGONG”商标、第10185101号“JINGDING”商标、第4064383号“京工国际王牌;JING GO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引证商标一、二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其注册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分别公告于第1731期、第1738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文字构成、含义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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