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940441号“贝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贝刻 47940441

阅读:124424 2021-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40441号“贝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贝壳找房”平台是中国最大的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71541号“贝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

  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40441号“贝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贝壳找房”平台是中国最大的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71541号“贝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贝壳”找房APP获得的荣誉、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贝刻”与引证商标显著文字“贝刻”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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