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益普生消费者保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39977号“思密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思密达”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正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74512号商标、第38402741号商标、第33171414号商标、第3838601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协商转让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信息、宣传材料、所获荣誉、参加社会公益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诸引证商标权利人并未提交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