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南宁市天狮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83267号“韦美记 WEI MEI 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815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4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