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97509号“咪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98137号“咪咕的店Migu Coffee及图”商标、第20218285号“咪咕 咕咪及图”商标在无效宣告案件中已被宣告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75628号“咪咕鲜生”商标在异议案件中已被决定不予注册,该三件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