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93044号“三七文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68674号“柒叁”商标、第16951234号“三柒”商标、第45953065号“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上完全不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公司已注销,引证商标二不可能进行正常的商业使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及其与相关公司的关联证明、营业执照;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三七”,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匹配潜在投资人的商业中介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及的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公司注销的状态并不能证明其商标专用权的丧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匹配潜在投资人的商业中介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