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鼎泰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29118号“法海尽调雷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的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76212号“法海”商标、第15439642号“法海”商标、第17408802号“法海 FAHAI.COM及图”商标、第15439640号“法海 在线专业法律服务 FA HAI.COM及图”商标、第15439641号“法海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法海尽调雷达”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认读部分“法海”,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部分“法海网”主要认读文字相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