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加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24879号“猛男日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含义,完全具备商标显著识别作用。二、申请商标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三、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推广证据、销售记录截图及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是否已进行使用不能成为阻却其注册申请是否违反禁用条款的抗辩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