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苏沂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231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使用意图,且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88895号“庆财源及图”商标、第7007216号“公牛狮 GNNNS及图”商标、第16492307号“大板牛 DaBanNiu及图”商标、第2020997号图形商标、第12046319号图形商标、第39517440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21年2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独立认读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四、五、六图形均为牛头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腰带;手套(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服装;婚纱;腰带;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正处于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并不稳定,鉴于该商标对本案审查结果无实质影响,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该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进行审理。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