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967140号“Marten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rten5 43967140

阅读:43004 2021-07-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丁博士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67140号“Marten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32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4703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47…

  申请人:马丁博士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67140号“Marten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32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4703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470350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5941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5977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0336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1007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6889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62999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63439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17729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12977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6572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74585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国际注册第11650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88001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七、十五、十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十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2、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二至六、八至十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在该同意书中引证商标二至六、八至十所有人称同意申请商标与其上述商标共存。

  3、引证商标七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前述商标均已无效。

  4、我局已对引证商标十五做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决定,该决定尚未生效。

  5、引证商标十六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十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七已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十六已被驳回,故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至十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至十文字构成略有不同,故可视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至十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靴;鞋;运动鞋;拖鞋;凉鞋;鞋(脚上的穿着物);皮鞋;腰带;十字褡;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鞋内底;靴帮;体操鞋;鞋底;服装带(衣服);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三、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三、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靴;鞋;运动鞋;拖鞋;凉鞋;鞋(脚上的穿着物);皮鞋;腰带;十字褡;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鞋内底;靴帮;体操鞋;鞋底;服装带(衣服);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8日

本文《关于第43967140号“Marten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rten5 4396714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783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