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力天防水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4978365号“力天老黑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8719号“黑豹 H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00721号“黑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148099号“黑豹 H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975650号“黑豹 H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凝土”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筑路或铺路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力天老黑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黑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