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037211号“政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政才 45037211

阅读:124742 2021-07-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政才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37211号“政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政才”源于申请人企业商号,是申请人在所从事的“家政”领域,为社会提供家政人才的企业追求,其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申请人:厦门政才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37211号“政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政才”源于申请人企业商号,是申请人在所从事的“家政”领域,为社会提供家政人才的企业追求,其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企业信用3A等级证书;申请人在“厦门大黄页”进行宣传的图片;申请人服务合同及对应发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政才”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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