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千年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标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474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86114号“水木山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35060号“水田茶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引证商标二、四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其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92195号图形商标、第17430558号“水田康万家 STKWJ”商标、第11333854号“水田国际”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