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64741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8647412

阅读:75417 2021-07-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千年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标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474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86114号“水木山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至我局审理…

  申请人:贵州千年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标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474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86114号“水木山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35060号“水田茶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引证商标二、四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其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92195号图形商标、第17430558号“水田康万家 STKWJ”商标、第11333854号“水田国际”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8日

本文《关于第4864741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864741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7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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