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357919号“Westlake Therapeu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estlake Therapeutics 50357919

阅读:115295 2021-07-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湖生物医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57919号“Westlake Therapeu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96739号“西湖大學 WESTLAKE UNIVE…

  申请人:西湖生物医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57919号“Westlake Therapeu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96739号“西湖大學 WESTLAKE UNIVERS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86480号“Westlake Institiue of 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本案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事宜达成协议。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签署的《同意函》原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8日

本文《关于第50357919号“Westlake Therapeu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estlake Therapeutics 5035791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7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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