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刻意(深圳)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59441号“关键思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将申请人公司名称与行业特点紧密联系在一起,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关键思维”构成,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