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古点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微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对第378550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16022858号“小鸟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83319号“小鸟飞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56618号“小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015690号“小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971541号“小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在先案件认定申请人“小鸟音响”商标与争议商标构成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中 “小鸟”与汉字“小鸟”对应,该标识为不规范书写体,容易误导小学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复审决定书、行政判决书;
2、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
3、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
4、申请人“小鸟”系列商标注册情况;
5、其他在案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研究;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计算机录入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月27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以及第9类半导体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整体可以识别为文字“小鸟”及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半导体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