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予果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政信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554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91369号图形商标、第8501511号“MQ及图”商标、第415317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康咨询、水培养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健康咨询、园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