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万众驴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胜博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10695号“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05615号“W及图”商标、第47089434号图形商标、第47198246号“万银W及图”商标、第26677109号图形商标、第37570619号“W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现已失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W”及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构图元素、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