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存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012997号“金序酱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35596号商标、第16729334号商标、第16729428号商标、第50723614号商标、第50646870号商标、第503857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至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至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