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RESCENDO BIOLOGIC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49229号“CRESCENDO BIOLOG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18494号“LE CRESCENDO”商标、第19085046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提起国际删减,删减后服务将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再类似,故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程序,其现指定使用服务为“化学分析;化学服务;临床试验;医学实验室服务;化学分析.;化学分析服务;开发和测试化学生产方法;农药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和建议;化学分析评估服务;化学合成评估服务;复合制剂对动物作用机制的研究;基因筛选(科学目的);生物克隆服务;复合制剂对动物作用机制的研究.;基因组结构与功能的分析;血液分析服务;医学实验室服务.;药物制剂和药品的开发”。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RESCENDO BIOLOGICS及图”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分析;临床试验;医学实验室服务;化学分析.;化学分析服务;血液分析服务;医学实验室服务.;化学服务;开发和测试化学生产方法;化学分析评估服务;化学合成评估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化学分析;临床试验;医学实验室服务;化学分析.;化学分析服务;血液分析服务;医学实验室服务.;化学服务;开发和测试化学生产方法;化学分析评估服务;化学合成评估服务”服务外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化学分析;临床试验;医学实验室服务;化学分析.;化学分析服务;血液分析服务;医学实验室服务.;化学服务;开发和测试化学生产方法;化学分析评估服务;化学合成评估服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