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77097号“华为云WE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62597号“WEW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0061号“威尔.林克WELINK”商标、第4640062号“WELINK”商标、第36160116号“WELINK”商标、第3829410号“展棋国际WEBLINK”商标、第8790984号“展基国际WEBLINK”商标、第8826780号“联为LINKWE”商标、第22109945号“WBLINK”商标、第4803612号“WI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