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朗迅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大连驰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001198号“力必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2130号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经商评字[2020]第0000264823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商标宣告无效的公告期号为1737,公告时间为2021年3月27日。据此,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已无效,本案应予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