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明科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90788号“洞冠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48863号“洞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人放弃除“新鲜水果”外的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发布撤销公告,公告刊登在2021年6月13日第1747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声明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植物等商品,因此,我局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由汉字“洞冠梨”构成,“洞冠梨”为一种珍贵的稀有果品,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品种、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