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67931号“YEZHIC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94552号图形商标、第3530244号图形商标、第8071707号图形商标、第6639137号“雅居乐 A”商标、第1433920号“雅居乐及图”商标、第17137120号“雅居乐及图”商标、第21926311号“安序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相关公众不会对其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防御性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商标档案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个人背景调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安全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YEZHICONG”及图形组成,其图形设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保护性注册及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