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93327号“饿了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属于臆造词汇,并无特定指向性,其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2、申请人已获准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饿了吃”组成,其注册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