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999708号“圣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圣火 49999708

阅读:37965 2021-08-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昆明华润圣火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999708号“圣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经过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44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

  申请人:昆明华润圣火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999708号“圣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经过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44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23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商标信息、新闻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文字“圣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饮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且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5日

本文《关于第49999708号“圣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圣火 4999970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7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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