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科消防及安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318509号“YO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2403号商标、第14036387号商标、第29330607号商标、第43202339号商标、第413029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部分商标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部分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934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等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恒温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