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镝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83515号“DD YUND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47641号“点点客 DD DODOCA”商标、第20408045号“帝东DD”商标、第14326632号“DOORDU DD”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78667号“YUNY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