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镝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67681号“DD YUND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89891号“YUNEE”商标、第14388220号“YUNJEE”商标、第47874638号“YUNY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第47578373号“戴钻D-DIAMOND DD”商标、第43354561号“DRABS&DRIBS”商标、第42120418号“大堤平菇园”商标、第10004538号“DD”商标、第11799279号、第29288377号“牙博士口腔DD DENTAL DOC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第35类服务上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至五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整体尚可区分, 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部分“YUNDEE”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YUNEE”、“YUNJEE”在字母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税务申报服务;会计;绘制账单、账目报表”三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前述三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两个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税务申报服务;会计;绘制账单、账目报表”三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