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东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寰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800209号“东城吸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放弃“茶饮料”等商品的复审,仅复审“意大利面条;面条;意式宽面条;意式面食;通心粉;麻辣方便面;方便乌冬面;方便荞麦面;中式方便面;碗装方便面;方便面;方便粉丝;冷面;速食面;泡面”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812865号“东橙吸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非仅“东城”两字,整体不会使人误认为地名。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查询资料、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复审“意大利面条;面条;意式宽面条;意式面食;通心粉;麻辣方便面;方便乌冬面;方便荞麦面;中式方便面;碗装方便面;方便面;方便粉丝;冷面;速食面;泡面”商品,故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关于“茶饮料”等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意大利面条;面条;意式宽面条;意式面食;通心粉;麻辣方便面;方便乌冬面;方便荞麦面;中式方便面;碗装方便面;方便面;方便粉丝;冷面;速食面;泡面”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虽含有“东城”这一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但整体已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意大利面条;面条;意式宽面条;意式面食;通心粉;麻辣方便面;方便乌冬面;方便荞麦面;中式方便面;碗装方便面;方便面;方便粉丝;冷面;速食面;泡面”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其余商品予以驳回。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