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赣州啃佬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奇搜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22495号“周田啃佬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对原有品牌名称的系列拓展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969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无效宣告期限已满一年。二、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鸭”,指定使用在家禽(非活)、板鸭以外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种类、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禽(非活)、板鸭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