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87590号“湘府熙园 MANSION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30123号“品湘源及图”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