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布利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46727号“SUPER APERITIVO DIST. G. FABBRI BOLOG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03193号“SUPERB”商标、第5979127号“SUPER NIKKA WHISKY RareOld THE NIKKA WHISKY DISTILLING CO.,LTD.及图”商标、第16986935号“Super4x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获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兰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SUPER”与引证商标一“SUPERB”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读文字“SUPER”。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