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50374号“A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AS及图 8350374

阅读:119894 2021-10-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350374号“A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6636号决定,于2021年04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曲靖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350374号“A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6636号决定,于2021年04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网站查询及实地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

  1、被申请人主体证明及相关介绍;

  2、被申请人及商标所获部分荣誉;

  3、复审商标在公司大楼、售楼中心、交易文书上的使用材料;

  4、部分分包施工合同及发票;

  5、部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款收据;

  6、部分竣工验收备案表;

  7、部分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发票

  8、部分地下车位使用权出让协议;

  9、被申请人相关宣传推广资料等。

  我局将上述证据寄予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6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银行、不动产经纪、住房代理等服务上。该商标经续展现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涉案指定期间为2017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1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后产生的证据应分别适用2013年和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所谓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显示其在指定期间与多家公司就房屋主体、消防、通风安装、景观设计等事宜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首页上显示了复审商标,且有对应发票相互印证;证据5显示被申请人已获得商品房预售的许可;证据7显示其在指定期间与多个自然人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且有相应发票证明相关购销行为已实际发生。上述证据结合其他宣传推广材料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提供了与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等相关的服务。因此,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各项服务与上述服务之间的关联性,复审商标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评估;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在其余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则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评估;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

本文《关于第8350374号“A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AS及图 83503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6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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