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021252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14021252

阅读:84620 2021-10-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商丘市火辣密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2日对第140212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

  申请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商丘市火辣密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2日对第140212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对申请人及其“先帅百货”品牌极为熟悉,具有明显的误导公众,通过傍名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该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版权登记证书;

  2、相关简介及官网、百度搜索;

  3、相关宣传使用材料;

  4、相关企业工商信息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于2014年2月1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5年4月21日获准注册使用在第37类建筑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为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时间为2021年2月2日,已超出五年期限。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限,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理由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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