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科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骏祥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57499号“超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882607号“超能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
2、驳回决定中以该商标与第41882607号“超能板”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材料、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向申请人发出BHFS20200000182572SCYJ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意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材料、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