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74252号“酱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19893号“酱粉缘”商标、第48982531号“醉美酱粉”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