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297497号“Fi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ind 46297497

阅读:110112 2021-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97497号“Fi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61998号商标、第18335824号商标、第9288671号商标、第17634679号商…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97497号“Fi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61998号商标、第18335824号商标、第9288671号商标、第17634679号商标、第26824002号商标、第41846283号商标、第41929293号商标、第49698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至四、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判决书、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六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四、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钱点数和分拣机;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手机;智能手机;手机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耳机;学习机;安全监控机器人;测量器械和仪器;电磁线圈;电源插头转换器;遥控装置;电子防盗装置;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八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八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半导体”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钱点数和分拣机;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手机;智能手机;手机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耳机;学习机;安全监控机器人;测量器械和仪器;电磁线圈;电源插头转换器;遥控装置;电子防盗装置;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7日

本文《关于第46297497号“Fi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ind 4629749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5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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