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15325号“Fi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6495号商标、第11335224号商标、第15182261号商标、第49034547号商标、第41849153号商标、第22513457号商标、第32487284号商标、第21949494号商标、第176346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至五、九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决定书、申请人获得荣誉、合同、发票、相关宣传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至五、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至八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六至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六至八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