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760878号“沂蒙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沂蒙土 49760878

阅读:94312 2021-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60878号“沂蒙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7109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

  申请人: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60878号“沂蒙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7109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87687号商标、第182745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正处于驳回复审阶段,其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百度百科对“沂蒙”的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腌制蔬菜;食用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当中,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存在关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腌制蔬菜;食用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7日

本文《关于第49760878号“沂蒙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沂蒙土 4976087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5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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