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梦之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01251号“MANS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1202群组“厢式餐车”商品上的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2474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982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362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在“厢式餐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