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7382020号“小黑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97364号“黑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28181号“黑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待其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被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并与申请人建立了较为稳固的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销售情况、媒体报道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在洗发液、护发素、化妆品、摩丝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去污粉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在维持注册的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黑钻”与引证商标一“黑钻”、引证商标二“黑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化妆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用具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去污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面奶、化妆品、化妆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