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738468号“工合空间 GUNGHO SP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工合空间 GUNGHO SPACE 53738468

阅读:96034 2021-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工合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粤中知识产权服务(中山)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38468号“工合空间 GUNGHO SP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4266号“工合及图”商标、第3016384号“GUNGHO及图…

  申请人:工合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粤中知识产权服务(中山)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38468号“工合空间 GUNGHO SP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4266号“工合及图”商标、第3016384号“GUNGHO及图”商标、第23261703号“GUNGHO ONLINE ENTERTAINMENT,INC.”商标、第1744523号“工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工合空间 GUNGHO SPAC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工合”、“GUNGHO”,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7日

本文《关于第53738468号“工合空间 GUNGHO SP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工合空间 GUNGHO SPACE 5373846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539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