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014413号“DILAN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ILANO及图 53014413

阅读:68484 2021-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建岩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14413号“DILA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25828号“亿兰 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处于无效状态。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

  申请人:上海建岩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14413号“DILA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25828号“亿兰 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处于无效状态。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引证商标一及第40848638号“DILANAO”商标、第28641648号“DiLAO”商标、第11791055号“迪亨龙 DICA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在业界及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并未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21年1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组合“DILANO”与引证商标二“DILANAO”,引证商标三“DiLAO”,引证商标四独立认读部分“DICANO”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

本文《关于第53014413号“DILAN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ILANO及图 5301441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5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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