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359979号“恒毅臻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恒毅臻柿 52359979

阅读:130641 2021-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恒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威驰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59979号“恒毅臻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新鲜蔬菜;鲜食用菌;活动物;新鲜菠菜;新鲜柑橘;新鲜苹果;新鲜桃;新鲜坚果”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申请人:湖北恒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威驰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59979号“恒毅臻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新鲜蔬菜;鲜食用菌;活动物;新鲜菠菜;新鲜柑橘;新鲜苹果;新鲜桃;新鲜坚果”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新鲜蔬菜、鲜食用菌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成分、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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