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建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055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59061号“中太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670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641415号“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9540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情况、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所示事物相同,整体视觉效果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